2013年1月20日 星期日

公務人員骨髓捐贈者核給公假並酌予精神獎勵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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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財團法人周大觀文教基金會建議公務人員骨髓捐贈者核給公假並酌予精神獎勵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考試院秘書長民國101年12月20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10010728號函轉財團法人周大觀文教基金會同年月13日(101)大觀字第10112130003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公務人員捐贈骨髓或器官,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中業訂定「骨髓捐贈假」及「器官捐贈假」,並得依實際需要日數給假,以調養恢復身心,並貫徹政府人道關懷精神。是以,公務人員願意捐贈骨髓或器官,其善心義舉值得支持與肯定,公務人員如捐贈骨髓或器官,各機關應依請假規則視其實際需要覈實認定核予「骨髓捐贈假」及「器官捐贈假」,且公務人員捐贈骨髓或器官之善心義舉願為人知時,應予以適時公開表揚,以讚許其無私奉獻之大愛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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