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之申領責任:超勤加班費係由當事人依規定具名申領,金額亦由當事人收受,自應負主要責任。如有未核實報領加班費情事,當事人應從重議處或逕予移送法辦。
- 單位主管之管理責任:應編排合理勤務,並詳實審查報領超勤加班費清冊,如有違誤,應依規定查究考核監督不周責任。
- 各層級審核分工單位之責任:除平時審查外,每月並依「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審核分工作業規定,本於各該業務權責詳實核對相關簿冊實施抽查,如經複查已被抽查員警仍有未符合申領規定者,視情節,查究各該審核單位之責。
- 逃勤或未依規定簽、出入或註記相關簿冊,無法證明有超勤之事實,仍申報超勤加班費者,申誡。
- 值日或出差(非短程)當日,未依規定支領值日費或出差費,而申報超勤加班費,或重複支領值日(出差)費者,申誡。
- 未詳實核對超勤加班費申請表勤務項目、日期、時段、時數、時薪及數額,衍生誤報、虛報等有溢領情形者,申誡;未衍生溢領情形者,劣蹟。
- 督導人員未依督導規劃表或相關作業規定執行,擅自增加或變更督導勤務時段,仍申報超勤加班費者,申誡。
- 屬一般業務加班性質,非執行或督導勤務者,仍申報超勤加班費者,申誡。
- 因誤報、虛報或重複申領等有溢領情形,當事人應繳回溢領之全部數額。
- 對受申誡處分以上人員,列為次月必抽核人員。
- 未合理編排勤務,違反警察勤務條例或未詳實審查報領超勤加班費清冊,致影響機關發放超勤加班費正確性者,劣蹟或申誡。
- 所屬單位人員當月因報領超勤加班費違失受申誡以上處分達5人次以上者,申誡,並列為次月必抽核單位
各層級審核分工單位之責任部分:
- 經上級單位複查已被抽查員警仍有未符合申領規定者,視違失項目劣蹟或申誡。
- 審核單位未能發現同仁申領超勤加班費時數超過100小時,或已逾機關核定最高之金額者,劣蹟或申誡。
以上相關人員仍視違失情節,得予加重或減輕其行政責任;如涉及刑事責任,另案移送 法辦。
重申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請所屬員警落實執行或督導勤務執行,各單位主管及審核單位加強審核、宣導,以保障同仁相關權益。
重申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請所屬員警落實執行或督導勤務執行,各單位主管及審核單位加強審核、宣導,以保障同仁相關權益。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2年6月7日警署人字第1020102969號書函辦理;重申本局各機關員警務必確實依照「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規定,核實申報超勤加班費,以免誤觸刑責。
- 邇來審計機關查核各警察機關超勤加班費時,迭有發現於輪休、補休、請假或值日時間申請加班,或有實際執勤惟誤植超勤時數,或浮報超勤加班費遭移送法辦等情事。
- 超勤加班費係由當事人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具名申領,金額亦由當事人收受,自應負主要責任,申請人務必詳細查對勤務分配表、出入登記簿、工作紀錄簿、當月差假情形等,單位主管應編排合理勤務,如有變更,亦應即依規定程序更正勤務表,並詳實審查報領超勤加班費清冊,各層級審核分工單位應確依「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內政部警政署95年7月13日警署人字第0950094373號書函及94年10月4日警署人字第09401283661號函策進作為規定,落實平時審查及抽查工作。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