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30日 星期日

9月份宣導事項

101.09.06週報宣導

  1. 依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差勤管理要點第10點規定,為維護辦公紀律及提升行政效能,辦公時間員工均須配戴員工識別證。

101.09.13週報宣導



  1. 為整合各警察機關職務出缺之徵調資訊,特於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首頁建置「人事徵調專區」,自即日起公告相關徵調事宜,請轉知所屬善加利用。
  2. 內政部警政署101年度(自101年7月1日起至102年6月30日止)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定期請調存記名冊,業於101年8月29日登載於該署全球資訊網/e化服務查詢/員警定期請調存記暨核調名冊查詢項下。
  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9月5日南市警人字第1013050635號函示「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管理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警察行政職系,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用一般行政、人事行政職系。」 
  4. 考試院本(100)年8月30日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未來公保將實施養老年金制。草案規定,公保被保險人,可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選擇年金給付:
    (1)投保滿15年且年滿65歲。
    (2)投保滿20年且年滿60歲。
    (3)投保滿30年且年滿55歲者。


年金化制度上路後,現職公務人員之公保養老給付可以選擇一次給付或支領年金(須符合年金條件)。依據銓敘部分析,如具84年7月1日前可辦理優惠存款之公保年資5年以上者,選擇一次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較為有利,反之選擇請領公保年金較為有利。惟如選 擇一次給付,就不得選擇請領養老年金給付,反之 亦然。
草案第18條有關擇領公保年金替代率上限80%之規定,僅適用擇領公保養老年金人員,已經退休人員,以及之後退休擇領一次養老給付人員,並不適用該規定,亦即不會受到影響。



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訂為80%,也就是說,公務員每月所領的月退休俸加上養老年金,不得超過最後在職加保保俸額二倍的8成。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百分比之規定為:保險年資15年以下者,每滿1年以2%計算;第 16年起,每滿1年,以2.5%計算,最高增至80%。例 :
一、保險年資15年:30%(15×2%)
二、保險年資25年:55%(15×2%+10×2.5%)
三、保險年資35年:80%(15×2%+20×2.5%)



101.09.20週報宣導



以下為關於曠職之相關規定及不利影響舉例說明,請同仁務必遵守相關差勤規定,以維護團體秩序及自身權益。

一、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九點第二項規定各機關於辦公時間內,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除親自隨時查勤外,應指定人員負責查勤,並將查勤結果列入紀錄。對曠職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內勤人員由人事室、外勤人員由督勤人員負責通知),必要時,得輔以電話或派員實地查訪等方式為之。當事人如 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陳述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二、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差勤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第十一點、查勤措施:

(一)各機關於辦公時間內,機關首長應指定人員負責查勤,並將結果列入紀錄, 其未辦請假、公出無故不在勤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處理。

(二)查勤時,未辦理請假或公出手續而查勤未到者,由查勤人員留置查勤通知單,該未到勤人員並應於十分鐘內向人事單位報到及說明不在勤原因,逾時者以「曠職」登記。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所陳述之理由經查屬虛構者,除仍予「曠職」登記外,本人另依規定懲處。

第十二點

各機關員工凡奉派參加各項集會或活動,擅自不參加或中途無故退離者,以曠職論。


三、曠職處分不利之影響:


不利影響
規定內容
依據
免職
曠職繼續達4日者,一次記二大過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
考績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曠職1日或累積達2日者,不得考列甲等。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
記過
年度內曠職繼續達2日,或一年內累積達5日者一次記一大過
曠職繼續達4小時以上未達2日者記過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第2款第5目規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7
申誡
曠職未達4小時者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6
年終獎金減發或不發
1.考績丙等、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2.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2次或累積曠職達4日者,發給1/3數額。
3.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1次或累積曠職達3日者,發給2/3數額。
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1次或累積曠職達3日者發給2/3數額。
警察獎章請領條件之一
在職繼續滿10年以上未曾曠職並成績優良者。
 
扣薪
曠職達8小時
未達8小時者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101.09.28週報宣導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推廣公務福利e化平台(以下簡稱e化平台),訂於101年10月4日、8日及12日分別于北、中及南區辦理3場「101年運用網路辦理創新公務福利」宣導說明會報名請由本府人事處網站(http://tainan.gov.tw/personnel/)左下方點選「公務福利e化平台」至e化平台最新消息區->「101年運用網路辦理創新公務福利」宣導說明會報名,報名時間自101年9月17日起至同年10月2日止,各場名額為200人,額滿為止。請於101年10月2日前登入「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依參加區別辦理報名,參加者准以公〈差〉假登記。
  2. 財團法人李士珍警察子弟獎學基金會因孳息收入不足及捐助單位經費困難,101年度僅發給中央警察大學與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合計15名,其他警察機關現任警察人員子女之獎學金停發1年。
  3. 為增進保障事件審議效率,便利當事人、有關人員、原處分(服務)機關與關係機關,於指定處所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運用視訊設備,參與保障事件審理程序,保訓會業已訂頒「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 事件視訊作業規定」,並自101年9月12日實施。
  4. 內政部警政署101年9月18日警署人字第1010131138號書函函示:有關巡官曾任第十一序列偵查員及第十序列偵查佐等刑事警察人員資歷,擬調任刑事分隊長,如非屬現職刑事警察人員,且未曾擔任第九序列犯罪偵查人員,如擬調任刑事分隊長職務,係屬初任第九序列犯罪偵查人員,仍應受初任年齡規定限制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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