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6日 星期四

7月份宣導事項

101.07.05週報宣導

  1. 為落實環保,力行綠色生活,公務人員持國民旅遊卡至旅宿業住宿消費時,希響應綠行動傳唱計畫案,請住宿時自備盥洗用品,並響應續住不更換床單、毛巾等環保作為,相關活動內容及刷卡優惠請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查詢
  2. 分局內勤各組、室、中心同仁,如當日只請半日假,請於簽到退簿中午簽到欄位簽到退。
  3. 性別工作平等法宣導

    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宣導標語
    • 「不分顏色,不分黨派,行政中立在於心中的那把公正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國家進步的動力。公務人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 「行政中立,全民得益;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 「行政要中立,國家更安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101.07.12週報宣導

  1. 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擬自民國102年1月1日調整為8.25%,業經本(101)年6月21日考試院第11屆第193次會議審查通過。
  2. 臺灣銀行辦理全國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優惠方案收費標準修正,臺灣銀行收費項目之「信託交易費」有關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於信託期間當日發生買賣交易者,每檔收取新臺幣(以下同)300元,修正為按日(不計買、賣交易次數)收取300元,其餘項目維持不變。
  3.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本(101)年7月份至9月份共推出5梯次「超值舒適鐵道郵輪式列車2日遊」特色觀光行程觀光,行程包含臺南、臺東、宜蘭及花蓮等地,詳細訂票及詳細行程資訊,請參閱臺鐵局官網www.railway.gov.tw「06‧郵輪式列車專區」或協力廠商易遊網旅行社客服專線:02-25014047;有關旅遊行程正式停靠景點及各車站到站、開車時刻等資訊,以臺鐵局官網公告資訊為準。
  4. 市府為鼓勵各機關現職及退休公教人員協助公共事務推動並參與志願服務工作,訂於8月15日(星期三)起分四梯次假本市松柏中心三樓大會議室辦理「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請同仁及退休人員踴躍報名參訓。
    (一)辦理時間:採分期辦理,各期辦理時間及課程如下:
    1、8月15日(星期三):志願服務法規的認識、志願服務發展趨勢理
     2、8月31日(星期五):志願服務的內涵、志願服務倫理。
    3、9月7日(星期五):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4、另「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課程辦理時間另行公布。

    辦理地點:松柏中心三樓大會議室
    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7月27日(星期五)止。
    報名方式:請各機關學校於報名時間截止前免備文逕送報名表至本府人事處給與科(臺南市永華路二段6號5樓)彙辦,或傳真:06-2982507。

    (二)完成12小時基礎訓練人員,將於訓練課結束後核發結業證書一紙;僅完成部分課程者,由市府人事處列冊建檔,於市府人事處辦理類此訓練時扣抵相同課程時數。參加本項訓練之現職人員准予公假登記,並視參加課程核給學習時數。
 


101.07.19週報宣導

  1. 為提昇公務人員保防意識,請加強宣導所屬員警線上選讀「公務員赴陸陷阱(案例篇)」,以強化國家安全,課程自101年7月2日起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e等公務園」學習網/政策法制類/兩岸關係系列,開放公務人員選讀。
  2. 有關建議修正警察機關實施輪休、輪班制度之人員,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於停止辦公日執勤人員及當日請假(輪休)者之差勤案,仍請依警政署96年8月31日警署人字第0960118367號函規定辦理。
    (一)執勤人員,應按實際服勤時數支領超勤加班費。
    (二)當日原已請假者,不列入任何假別計算。
    (三)天然災害發生後,原已排定於「停止辦公日」執勤人員,確因災害致未能出勤,經機關長官同意且查實者,當日比照原已請假者處 理,亦不列入任何假別計算。

    基於警察機關整體衡平,為使內外勤員警全年上班日數一致,爰將上開說明二本署函發規定之(四),自即日起修正為「遇一般行政機關辦公日,已編排輪休者,擇日另編排輪休」
 


101.07.26週報宣導

  1. 請同仁務必遵守「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差勤管理要點」之規定:
    (1) 各機關員工除正副首長及經機關首長許可之人外,每日應按規定於上下班時(上午8時、下午17時30分)親自刷卡或簽到退,如有代刷卡或代簽到退情事,託代雙方均予以議處。(第四點)
    ※預計未來實施指形機簽到退制度再搭配彈性上下班時間措施。

    (2)嚴禁上班時間內擅離職守、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及其他有礙辦公秩序之情事。(第十點第三款)

    (3)各機關於辦公時間內,機關首長應指定人員負責查勤,並將結果列入紀錄,其未辦請假、公出無故不在勤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處理。


    查勤時,未辦理請假或公出手續而查勤未到者,由查勤人員留置查勤通知單,該未到人勤人員並應於十分鐘內向人事單位報到及說明不在勤原因
    (查勤通知單由主管核章後一併送回陳核),逾時者以「曠職」登記。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所陳述之理由經查屬虛構者,除仍予「曠職」登記外,本人另依規定懲處。(第十一點)四、各機關員工凡奉派參加各項集會或活動,擅自不參加或中途無故退離者,以曠職論。(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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