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府團隊應稟持行政中立絕不利用行政資源做任何偏頗的支持,給市民營造最乾淨的選風。
(二)依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中立法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三)選舉期間,公務員應保持行政中立、依法行政,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期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警察及政風人員,下班期間也不應參與任何與選舉有關的活動,讓行政中立可以落實,執法可以公正,營造公義公平的社會。
(四)本府所屬員工應嚴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保持行政中立,服務人民,各機關學校並應於辦公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以符依法行政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