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4日 星期三

102年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導簡報

102年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導簡報

為策進現行超勤加班費核領作業,加強當事人申領責任、單位主管之管理責任及各層級審核分工單位之責任

依內政部警政署94年10月4日警署人字第09401283661號函示:為策進現行超勤加班費核領作業,加強當事人申領責任、單位主管之管理責任及各層級審核分工單位之責任如下:

  • 當事人之申領責任:超勤加班費係由當事人依規定具名申領,金額亦由當事人收受,自應負主要責任。如有未核實報領加班費情事,當事人應從重議處或逕予移送法辦。
  • 單位主管之管理責任:應編排合理勤務,並詳實審查報領超勤加班費清冊,如有違誤,應依規定查究考核監督不周責任。
  • 各層級審核分工單位之責任:除平時審查外,每月並依「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審核分工作業規定,本於各該業務權責詳實核對相關簿冊實施抽查,如經複查已被抽查員警仍有未符合申領規定者,視情節,查究各該審核單位之責。



鑑於本局所屬機關前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抽查超勤加費各項缺失,各單位懲處標準不一致,爰就常見違失情形及懲度統一律定如下:

當事人之申領責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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